公共场所卫生是指:空气质量(如甲醛、可吸入颗粒等的浓度)、浴池水质(游离性余氯、浑浊度、尿素)和公共用品(如床单、被套、面盆、坐便器等的菌落总数和致病菌)应符合国家标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审批新规
1、需办理公共卫生许可证的场所
公共场所如:住所场所、沐浴场所、生活美容场所、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室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以下公共场所进行新办审批和年度检查
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除以上场所,可现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把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即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双随机”执法:卫生许可发放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开展实地核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许可发放部门应当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⑴实际经营项目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
⑵在三个月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⑶基本卫生设施设备达不到法定要求的。
此外,在实地核查时,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提交资料
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
②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电子地图定位结果)、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③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⑤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
5、以下类型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①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
②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
③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